原標題:市檢察院——
依法嚴肅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綿陽新聞網訊 近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綿陽市公安局、綿陽市司法局和綿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從中高風險地區及境外來(返)綿人員申報登記有關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林彧接受采訪時談到,對于違反《通告》中所涉相關規定,觸犯法律的,檢察機關將依法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提到,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信息,以及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與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林彧介紹,根據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涉及新冠疫情犯罪最新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林彧提醒廣大市民對此要引起高度重視,切莫因此觸犯刑律。
《通告》還提到,拒不執行當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關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林彧介紹,可根據危害后果的嚴重情況,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告》同時提到,拒絕、阻礙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履行職務,造成社會危害的,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277條,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林彧說。
“廣大市民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編造、傳播虛假疫情、警情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林彧告訴記者。
綿陽市檢察機關表示,疫情期間,綿陽檢察機關響應國家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工作要求,從快從嚴打擊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蘭建春)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