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響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實增強布局規劃對轄區市場的適應力和調控力,進一步規范和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油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江油市煙草專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提出,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江油市煙草專賣局轄區內申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具體標準及要求
第六條 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按照新《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合理布局的方法,將江油市轄區劃分為三個市場單元格(詳見附件3:《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參照表》),針對每個市場單元格的實際情況采用總量控制、總量+距離控制等模式進行布局。
(一)下列區域按照小區域總量控制的模式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1. 高速公路服務區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2. 旅游景點服務區(游客中心)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在不違背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情況下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3. 獨立的加油站,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允許的條件下,內部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二) 下列區域按照總量+距離控制模式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1. 城鎮區域—中壩鎮、三合鎮、太平鎮主城區
間距:城鎮區域內街道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150米,其他業態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300米;同時受該區域單元格規劃總量控制。
2. 鄉鎮場鎮區域
間距:鄉鎮場鎮區域內街道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50米,其他業態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同時受該區域單元格規劃總量控制。
3.行政自然村區域
行政自然村區域人口500人以上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超過1000人,可以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總數量不超過3個,相鄰兩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0米。
4. 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站內根據卷煙消費需求和流動人口數量可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5. 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內有商鋪(攤位)在200戶(個)以上的可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個)增設煙草制品零售點1個,市場內總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4個,且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商鋪(攤位)不足200戶(個)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1個。
6. 住宅小區居民戶數每滿500戶,內部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住宅小區內部設置零售點最多不超過2個, 零售點兩點間距不得低于50米。
(三) 城市建設、移民搬遷等產生的未布局的新開發區域或新建、改建樓盤,不受本規定《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標準參照表》單元格規劃總量控制,但需符合該區域的距離控制要求。
第七條 以下對內經營特殊零售點不受本規定《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標準參照表》單元格規劃總量控制和距離限制,也不作為其他零售點設置的參照點。
(一) 賓館、酒店(經營面積3000平米以上的),可設置 1 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二)茶樓、娛樂場所(經營面積1000平米以上)等對內經營的特殊區域可設置 1 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三)大型商場(經營面積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設置 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第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當放寬該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一) 申請人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和醫療保障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 50%。
(二) 申請人為較高級別殘疾且無法從事一般社會工作的殘疾人,可以視具體情況分類放寬。其中:視力殘疾一級、聽力殘疾一級、言語殘疾一級、肢體殘疾重度(一級),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30%;視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二級、肢體殘疾中度(二級),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 20%;聽力殘疾三級和言語殘疾三級,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 10%。
(三)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 50%。
(四) 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主動遷址(限本機關管轄區域內)經營的,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 50%。
(五) 超市、便利店經營面積 200㎡以上,服務時間在12小時以上,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間距的50%。
對于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放寬辦證,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且同一放寬資格只能適用一次。對于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寬情形的,適用其放寬幅度較高的規定,放寬幅度不得累計。
對于以上符合放寬情形,新增零售點受單元格總量限制,不得突破數量上限。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設置煙草專賣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方面:
1. 無固定的經營場所的。
2. 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不面向公眾經營的。
3. 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場所。
4. 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應經營卷煙的。
5. 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地下車庫、廠區內非商業設施等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場所。
(二)經營模式方面:
1. 無人超市或利用自動售貨機、游戲博彩等設備經營的;
2. 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 特定區域
1.城鎮中小學內部以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內的區域,鄉鎮中小學內部以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內的區域,禁止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200米內不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
2.幼兒園內部以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內的區域,禁止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100米內不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
3.經營場所位于醫療衛生機構、醫藥銷售企業內的。
4.經營場所在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待拆遷建筑等區域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過”等,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距離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規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方法:申請人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店鋪出入口中央的最短直線距離值(詳見《江油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測量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營業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場所的面積,不包括倉庫、車庫等輔助設施的面積。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幼兒園、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學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少年宮、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等。
第十四條 本規定業態按照《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明確的類別劃分為:“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其他類”七類業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油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有效期限兩年,自2022年1月31日起實施。2020年10月8日發布的《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江油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標準參照表(點擊下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