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發布司法解釋,完善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裁判規則,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健身房辦張卡,去理發店充個值,給娃報個培訓班……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預付式消費出現在生活中,也帶來諸如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令人防不勝防的“痛點”。
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27條,針對糾紛中的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舉證難等作出一系列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記者馮家順羅沙
嚴懲卷款跑路
“辦完卡,恨不得每天都去店門口看一眼。”這是一位消費者對記者發出的感慨。一些經營者“提錢跑路”甚至與消費者“躲貓貓”,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產生許多糾紛。
司法解釋對此明確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疑問:在商場中租賃場地的店鋪“跑路”了,商場是否也有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同時最高法明確,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跑路”現象頻發,還有人充當“職業閉店人”,惡意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從中牟利。
最高法當天發布的6件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中,有2件就是對“職業閉店人”進行懲治。其中一起案件中,“職業閉店人”還以欺詐為目的誘使消費者充值,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
規制霸王條款
會員卡辦了就不給退,還不能轉讓給他人,甚至卡丟了也不能補……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規定”,你是否遇到過?
此次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同時,司法解釋從不同角度,明確消費者轉讓預付卡、解除合同、無理由退款等方面的權利:
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受讓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權利,還享有請求經營者更名、修改密碼的權利。
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可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
“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有利于貫徹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司法解釋對此也作了合理限制。比如,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這么一起案件: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3000元。2個月后,公司發出消費者告知函稱,黃某上課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需要選擇新的培訓地點。告知函還“聲明”,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黃某認為,原培訓地點緊挨其住所,更換后的三個培訓地點離居住地很遠,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破解舉證難
對于不少人來說,預付式消費往往就是購買一張卡,并不會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免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對此,司法解釋專門明確了對消費者有利的合同解釋規則。
“如果經營者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預付式消費合同,應當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引導經營者主動訂立書面合同。”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說。
吳景麗介紹,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經營者提供證據的責任。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維護經營者合法權利。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謝勇表示,司法解釋防范濫用權利的不誠信行為,引導當事人遵守合同,助力降低經營成本,避免不當加重經營主體責任,維護誠實守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
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
“無論是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消費者‘薅羊毛’,還是個別消費者濫用權利向經營者‘薅羊毛’,都將受到抑制。”陳宜芳說,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助力增強消費信心、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營主體誠信守諾,讓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在更加誠信友好的市場環境中開展交易。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