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暑假出游,這份“寶典”請收好
我市文廣旅局曝光兩起典型案例
綿陽新聞網訊 近日,綿陽市文廣旅局持續深入開展旅游購物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了一批旅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7月16日,市文廣旅局通報了這兩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群眾舉報,對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經營行為展開調查。該公司在推廣銷售某品牌羊奶粉時,向群眾發放“VIP訂制昆明、撫仙湖、西雙版納10天純玩品質游”等旅游宣傳單,招徠游客。聲稱“10天游”產品總價每人4980元,會員可補助2100元;老年人群體購買產品可加盟會員,享受會員補助。
年6月7日至8日,該公司組織31名游客從綿陽出發到茂縣進行二日游,未簽旅游合同;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組織27名游客從綿陽出發到昆明旅游,到昆明后與當地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經查,該公司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組織旅游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之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應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之規定,對該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某商貿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巡查中發現,綿陽市某商貿部招徠游客參加“精美一日游”,前3次優惠價33元人/次,如超出3次,按每人次48元收費,吸引群眾參與。
年5月16日,商貿部組織51名游客從綿陽出發到彭州旅游,未簽署旅游合同;2024年5月30日,組織51名游客從綿陽出發到都江堰旅游,未簽署旅游合同。
經查,該商貿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組織開展旅游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該商貿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根據我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旅游活動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需足額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以保障游客合法權益。但一些不良商家以低價為噱頭、披著“旅游”馬甲、打著優惠幌子,通過誘導群眾購買保健品、購物或預存旅游費用等,非法組織群眾參加他們的旅游活動。
然而,這些商家不具備旅游經營資質和責任承擔能力,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誘騙人們購買保健品、購物或預存旅游費用從中獲利。這樣的“旅游活動”品質低、體驗差,服務質量得不到保證,餐飲、交通等出游安全更難以保障,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有些沒有旅游經營資質的組織和個人,為了迎合消費者尋求新奇刺激、費用便宜等需求,帶領游客去一些未開發開放區域游玩。組織者的不專業、不負責,加上未開發開放區域普遍存在安全隱患,任何一個疏忽,都會對游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如果游客在旅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或者發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投訴和相關權益很難得到保證。
市文廣旅局提示,廣大市民游客參團旅游時,要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的正規旅行社,仔細查看旅行社證照是否齊全,與旅行社簽訂規范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價游”,一旦發生旅游糾紛,保留證據、理性維權,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向屬地旅游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記者 李春梅)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