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新聞網訊 日前,市政協印發《“有事來協商”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協商工作規則》),旨在提升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在服務黨委中心工作和社會民生中的效能。據了解,該規則目前是全省市州政協第一個市域規范文件,正在全市政協系統推行實踐。
“政協協商工作規則是政協具有集大成作用、處于基干地位的一項重要制度。”市政協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去年11月以來,市政協收集全國三十多個市縣相關做法,結合綿陽實際,歷經十八稿而成。今年,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市縣政協工作的意見》,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規則。
《協商工作規則》提出,“有事來協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保持協商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為依據,合法有序協商;堅持服務大局,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助推決策優化和決策落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做到協商于民、協商為民;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平等溝通、理性交流,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堅持協商在一線,推動協商工作下沉;堅持以政協委員為主體,發揮委員履職積極性和能動性;堅持鼓勵建設個性化協商平臺,打造協商特色品牌。
記者梳理規則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看到,協商工作規則共有7章24條。
其中,第一章為總則,第七章為附則。
第二章為組織體系,明確市縣政協應建立“有事來協商”工作領導機構,推進“有事來協商”工作納入市縣治理體系和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范疇,同時就政協主席會議成員、市政協委員和地方政協聯絡委員會、研究室、辦公室工作職能進行了明確。本章還明確了市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參與“有事來協商”相關工作。
第三章為協商主體,明確堅持政協搭平臺、委員作主體、多方來參與的工作原則,確定調研主體、議事主體、共識主體。
第四章為協商內容,包括圍繞科技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方面以及群眾關注的熱點、社會治理的難點等。
第五章為協商流程,明確了推行確定議題、商前調研、組織協商、成果轉化、跟蹤評價等“五步工作法”,規范協商流程。
第六章為配套保障,明確推進“1+2+4+N”協商體系,即根據工作實際,市縣政協每年在“有事來協商”平臺舉行N次(每年不少于4次)結合實際、突出界別特色、基層群眾有序參與、形式靈活的“小微協商”活動。同時從優化委員隊伍結構和分布、加強“有事來協商”工作平臺建設保障、建立“政協委員工作室”等方面提要要求。
市政協相關負責人表示,協商工作規則將進一步推進綿陽政協協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更好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綿報融媒記者 李靈越)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