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中通過具體制度設計,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辯護權是訴訟權利的核心。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托辯護并存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司法解釋明確,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準許辯護律師查閱。律師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的,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質證權,司法解釋重申同案同審的一般原則,要求分案審理應當以有利于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對于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并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審理。
此外,司法解釋強化被告單位的訴權保障,適度擴大了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范圍。其中規定,在被告單位內部沒有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可以由被告單位委托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