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分時電價機制
市發改委: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靈活選擇,切實降低用電成本
綿陽新聞網訊 近日,省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分時電價機制,進一步明確全省執行分時電價的范圍、執行方式、浮動比例以及建立尖峰電價機制等。
“實施新的分時電價機制,是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將按照《通知》嚴格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積極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根據自身情況靈活選擇,切實降低用電成本。”
《通知》明確峰平谷時段劃分,高峰時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在執行范圍方面,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專用變壓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變壓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考慮商業用戶用電特性,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本通知分時電價,或參照全省商業用戶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商業用戶用電價格=交易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按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差額水平為4.06分/千瓦時)。
值得一提的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民政福利單位和城市公用路燈默認不執行分時電價,也可自愿選擇執行;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后,一年內保持不變。
在執行方式上,《通知》提到,鼓勵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時約定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合同約定的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約定用電曲線、或約定的用電曲線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規定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含交易電價和輸配電價)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關于浮動比例,《通知》明確,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峰平谷價差比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通知》還提出將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為執行分時電價的大工業用戶。尖峰時段分別為,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時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尖峰時段:19:00-21:0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此外,《通知》還明確,將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充電設施用電納入分時電價政策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時段用電量,通過調整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網側分時電價機制、豐平枯季節劃分暫維持不變。根據我省電力負荷特性變化、現貨市場建設等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機制。(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黃小芹)
編輯:郭成